C. B. No. 29 / 76 OG No. 16, 2478(1980 年 4 月 21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0 年 4 月 1 日 63 日 ]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4093 条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案”。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493 号共和国法案第 3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3 节。私人开发银行应行使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承担《一般银行法》规定的储蓄和抵押银行的所有权力并承担所有义务中央银行,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发行。“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私人开发银行在获得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事商业银行服务或在扩大后的范围内经营经修订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第 21-B 条规定的商业银行管理局,也不得在适用且不与 pr 不一致的情况下行使该法案和中央银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附带的其他权力。” SEC。 2. 经修正的同一法案第 4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4. 私人开发银行应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其实收资本不得少于A 类不超过 400 万比索,B 类不超过 200 万比索,C 类不超过 100 万比索:前提是,私营部门认购的至少 70% 的投票权应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除非在合并时有外资拥有投票权的现有私人开发银行合并后成立新银行:但是,金融委员会可在获得菲律宾总统,将此处规定的菲律宾所有权的最低要求从百分之七十 (70%) 降低到百分之六十 (60%):如果上述私人股东认购初始资本私人开发银行无法获得或不可用,菲律宾开发银行代表上述私人股东并经其理事会批准,应在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并在私人股东符合上述批准条件后,认购该开发银行的股本,认购时应从共和国第三节第三款规定的信托基金中全额支付第 281 号法案,金额等于要求的实收资本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一项修订共和国进一步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4093,经修订,也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63]pdf预览版一项修订共和国进一步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4093,经修订,也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6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