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B. No. 30 / 76 OG No. 16, 2481(1980 年 4 月 21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0 年 4 月 1 日 64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第 85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菲律宾开发银行章程”。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85 号共和国法案第 8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8 节。私人开发银行应行使所有权力并应承担《一般银行法》中规定的储蓄和抵押银行的所有义务,除非本文另有规定: 前提是,未经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颁发的授权证书,不得经营私人开发银行“现有境内银行,得在所在省、市转为民营开发银行,但须符合本法规定之条件。” SEC. 2. 同一法案的第 9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九、私人开发银行为股份公司形式,实收股本A类不少于400万比索,B类不少于200万比索,C类不少于100万比索:前提是,私营部门认购的股本中至少 60% 应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此外,如果无法确保私人股东认购私人开发银行的股本或不可用时,银行代表上述私人股东并经其理事会批准,应在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认购此类开发银行的股本,其中应在认购上述信托基金时全额支付,其数额等于私人股东已缴足的认缴资本:此外,理事会应在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根据私人股东的代表采取行动:此外,银行的此类优先股可以随时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支付并在全部或部分,如果根据货币委员会的意见,银行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实力以允许这些股份退市,或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给菲律宾公民的私人,以及出售这些股份, 符合条件的登记股东自要约之日起一年内按其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在没有购买人的情况下, 优先考虑开发所在省市的居民银行的所在地:此外,前提是此类优先股在出售给个人时可以转换为普通股:最后,前提是董事会的所有成员私人开发银行应为菲律宾公民。...
一项修订共和国第 85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被称为“菲律宾开发银行章程”。[BATAS PAMBANSA BLG。 64]pdf预览版一项修订共和国第 85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被称为“菲律宾开发银行章程”。[BATAS PAMBANSA BLG。 6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