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93 条第四节的法案,经修正后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私人开发银行的组织。[BATAS PAMBANSA BLG。 390]

相关行业:国家法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4月14日
PB No. 2383 / 80 O. G. No. 10, 1464(1984 年 3 月 5 日)[ BATAS PAMBANSA BLG. 390,1983 年 4 月 14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共和国法案第 493 条的第四节,经修订,也称为私人开发银行法,该法案规定了私人开发银行的组织。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93 号共和国法第 4 节进一步修改为:“第 4 节。应组织私人开发银行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前提是私营部门认购的至少 70%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应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除非是通过合并现有的银行而成立的新银行在合并时任何一家拥有外资投票权的私人开发银行:但前提是,经菲律宾总统批准,货币委员会可将此处规定的菲律宾所有权最低百分比从 70 (70%) 至百分之六十 (60%):进一步,前提是菲律宾开发银行根据在生效前存在的授权认购的股票Batas Pambansa Bilang 63 的优先股应优先于普通股和其他优先股股东,在前五年以 1% 的年利率、随后五年的 2% 和此后 3% 的年利率获得累积股息在清算的情况下分配资产,并享有投票权:此外,该银行的优先股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支付并全部或部分退还如果根据货币委员会的意见,银行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实力以允许此类股份退市,或以不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给身为菲律宾公民的私人,并且在出售这些股份时,合格的注册股东应在要约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没有此类购买者的情况下,优先权应为给予开发银行所在省或市的居民:最后,前提是此类优先股在出售给个人时可以转换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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