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0779 号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储蓄和贷款协会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62]

相关行业:国家法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4月01日
C. B. No. 28 / 76 OG No. 16, 2475(1980 年 4 月 21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0 年 4 月 1 日 62 日 ] 一项修订第 30779 号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储蓄和贷款协会法案”。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集会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3779 号共和国法第 5 节特此修订为:“第 5 节。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权力。——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权力。贷款协会应根据菲律宾公司法成立。“股票储蓄和贷款协会除了根据菲律宾公司法授予的权力外,还应行使储蓄和抵押的所有权力并承担所有义务《一般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前提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该协会在获得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根据经修订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授权商业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或根据同一法案第 21-B 条的规定在扩大的银行授权下经营。 “非股票储蓄和贷款协会,除了《菲律宾公司法》授予的权力外,还应行使以下权利:“(a) 发放不超过会员借款人在协会中的储蓄和定期存款的贷款,加上他四个月的工资或固定收入,无论是来自就业还是来自他自己的企业,或者他可以提供作为担保的任何可以作为第一抵押贷款抵押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70%):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但以住宅建设和住宅开发为目的的无抵押不动产抵押贷款期限可不超过三十年,以及用于农业融资的中长期贷款除外。项目,但须遵守货币委员会规定的规定:此外,如果借款人是长期雇员或工资收入者,则应为办公室的财务主管、出纳员或出纳员尽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则及规例相反的规定,雇用该人仍获授权根据其贷款条款从其薪金、工资或收入中扣除,并将扣除额汇至有关的储蓄贷款协会,并为其服务收取金融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可能授权的合理费用;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取利息,并收取货币委员会根据法规可能授权发放贷款的必要费用; “(c) 遵守货币委员会等规则可批准以追索权的商业票据和应收账款贴现; "(d) 将其资金投资于任何稳健的非投机企业,以及菲律宾政府或其任何政治部门、机构或公司(包括政府所有或受货币委员会规则和条例约束的受控公司; "(e) 允许会员存款人根据他们在宣布股息之日的存款参与储蓄和贷款协会的利润; "(f) 向任何公共借贷机构,如菲律宾开发银行、菲律宾国家银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借款或承担不超过协会总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债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货币委员会可能批准的此类私人借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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