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付费消防部门的市镇提供消防保护的法案。[第 173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10月01日
[ 1907 年 10 月 1 日第 1733 号法案 ] 一项在没有付费消防部门的城市提供消防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在所有没有付费消防部门的城市,所有警官和警察部队成员都有义务担任消防员,警察每个此类市镇的部队应组成一个消防部门,并在市总统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市议员可能需要的协助下,由其官员定期对消防员的职责和工作进行指导、锻炼和培训.整个警察部队,作为这样的警力部门,应在其实际职责中进行不少于每周一次或为达到和保持其职责的熟练程度和为其使用而配备的设备的使用可能需要的频率。 .省长每半年到市巡视一次,定期检查这些部门的演练、设备和效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各市应提供防火设备和设备,其长度不得少于 24 里拉;水桶、12 根合适长度的梯子、6 根带有钩子的、尺寸和长度合适的绳索、24 根绳索、12 根斧头、1 把双人横切锯,以及由下列人员认为必要的附加或其他设备市议会和省局批准。所有设备应保存在市议会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方便取用,并保持和维护有序并随时准备好立即使用。除非发生火灾或消防演习,否则不得使用此类设备。...
在没有付费消防部门的市镇提供消防保护的法案。[第 1733 号法案]pdf预览版
在没有付费消防部门的市镇提供消防保护的法案。[第 1733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