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77 号法案,1906 年 12 月 18 日] 一项规定在比利比德监狱中处决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此后,所有最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在马尼拉市比利比德监狱的围墙内执行,并在为该目的而竖立或布置的围墙,如不存在适当的围墙,则在监狱署长的指示下,该围墙须高于绞刑架,其构造应完全不让外面的人看到。为执行所有此类死刑执行,监狱长应履行现行法律规定的初审法院治安官的职责;执行令应发给他而不是法院治安官,他应将执行令交回法院,并在其上正式证明他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法院治安官的方式遵守了该执行令。此后,原讼法庭书记无须见证执行,亦无须向法庭证明该行为。此类处决应由现行法律规定的在该机构执行处决的人员执行,或由以后可能颁布的法律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只有以下人员可以在场: Bilibid 监狱的官员和雇员,以及监狱长认为可能需要协助执行死刑的人员;医疗专业人士,包括监狱医生;被定罪者的精神顾问;监狱的牧师;被定罪者的忠告;和被定罪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人数不超过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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