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24 号法案,1912 年 2 月 1 日] 一项授权毛罗·普列托及其同伙在某些条件下建立抵押银行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特此授予马尼拉菲律宾群岛市的 Mauro Prieto 及其同伙,建立、建立和维持的权利和权力, 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 抵押银行, 称为菲律宾群岛抵押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 但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总督认为有合理理由,该期限可延长至一年,Mauro Prieto 及其同伙应根据菲律宾群岛的法律组建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银行应拥有菲律宾群岛所有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拥有的一般权力,以及本法规定的特殊权力。自成立之日起,其公司存续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银行总行设在马尼拉市。经总督批准,银行分行可在各省首府或菲律宾群岛其他地区设立或终止,银行机构可在美国或国外设立,须经总督批准并符合美国或这些外国的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除现行法律规定储蓄银行和抵押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外,银行经银行授权从事下列各类交易: (a) 对汇票和商业本票进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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