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毛罗·普列托及其同伙在某些条件下建立抵押银行的法案。[第 221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3年02月03日
[第 2215 号法案,1913 年 2 月 3 日] 一项授权毛罗·普列托及其同伙在某些条件下建立抵押银行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特此授予菲律宾群岛马尼拉市的 Mauro Prieto 及其同伙,建立、建立和根据本法的规定,维持一家抵押银行,称为菲律宾群岛抵押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前提是,不迟于 1913 年 8 月 1 日,Mauro Prieto 和合伙人应向岛国政府提供总额为 25000 比索的债券,以保证上述抵押银行的成立,并且不迟于 2 月 1 日,即 1914 日,上述 Mauro Prieto 及其合伙人将组建一家公司根据菲律宾群岛的法律设立上述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银行拥有菲律宾群岛所有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所拥有的一般权力,以及本法规定的特殊权力。自成立之日起,其公司存续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银行总行设在马尼拉市。经总督批准,银行分行可在各省首府或菲律宾群岛其他地区设立或终止,银行机构可在美国或国外设立,须经总督批准并符合美国或这些外国的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除现行法律规定储蓄和抵押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外,银行还被授权从事以下几类交易: (a) 对汇票和商业本票进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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