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某些公司在某些条件下持有其已申请的租赁农业用地的法案。[第 292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0年03月24日
[ 1920 年 3 月 24 日第 2921 号法案 ] 一项授权某些公司在某些条件下持有其已申请的租赁农业用地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有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继续采取行动,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组织的公司在 2 月 8 日之前申请租赁公共农业土地,未经菲律宾立法机关明确授权,不得在菲律宾群岛持有公共土地。原因是他们的公司资本的 61% 不属于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前提是他们满足以下条件: 1. 他们的农业用地租赁申请已在 2 月 8 日之前提交,一千九百一十八,以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为准。 2.申请后对所申请的土地进行改良。 3. 他们的组织和资本化没有违反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并且请愿公司与其他农业公司没有利益关系。 4. 申请人必须向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证明其没有故意和自愿违反该部门和其管辖下的局的任何命令、规定或指示,并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土地经仔细检查后,似乎确实比农业目的更适合用于森林目的,而且它不包括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任何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批准上述任何公司的申请之前,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应确保该公司具备上述所有必要条件,并要求他们偿还可能对政府产生的所有债务菲律宾群岛或其任何属地,并在遵守所有这些条件后,上述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应根据菲律宾现在或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授予所申请的租约。菲律宾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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