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合并或合并某些公司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77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8年03月06日
[ 1918 年 3 月 6 日第 2772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合并或合并某些公司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根据菲律宾群岛的任何法律或法律组建或将要组建的任何公司都可以合并或与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菲律宾群岛的任何法律成立或将成立的任何其他公司合并为单一公司,并拥有和经营任何铁路菲律宾群岛内的航运公司,在支付适当的租船费后,该合并公司将成为菲律宾群岛的国内公司,可以是上述合并或合并公司之一,也可以是即将成立的新公司通过这种合并或合并,以便根据本法以及根据本法进行的程序,此类公司应合并或合并,以便所有财产、权利、特许权和法律赋予此类合并或合并的公司的特权应转让并归属于进行合并或合并的公司:但是,任何铁路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此类合并或合并或任何铁路公司和其他承运人之间的陆路或水路运输,从而将相互竞争的运输机构减少为一个控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这种合并或合并应以下列方式和条件、规定、限制和以下权力进行,即: (a) 提议合并或合并的多个公司的董事会应为合并或合并这些公司,加盖各自公司的公司印章签订联合协议,规定其条款和条件,执行方式,新公司的名称,数量,名称,新公司或合并公司的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居住地,他们应在其继任者根据法律或根据该公司的章程选定和合格之前任职;债券的本金总额和利率(如果有的话),股本的数量,以及就该合并或合并拟发行的每股股份的面值,如果股本将被划分为类别,其中的类别,以及发布的条款;将每个上述合并或合并公司的股本转换为该新公司的股票或义务的方式,以及在创建新公司的情况下,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如何以及何时接替在该协议应被选择或指定;连同有关董事会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和细节,对于完善上述公司的合并或合并而言,似乎是必要或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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