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授予在公共道路上建造和运营有轨电车以及其他目的的可撤销许可证的法案。[第 215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2年02月06日
[ 1912 年 2 月 6 日第 2157 号法案 ] 一项授权授予在公共道路上建造和运营有轨电车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可撤销许可证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经省议会批准的任何市议会在此被授权授予可撤销的许可证,以在任何公共道路上建造和运营有轨电车。自治市范围内:前提是,该许可应实质上包含以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每条有轨电车轨道应为单线,有必要的道岔、侧轨、环路、道岔和通行场所,并应沿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的一侧建造,以便在有轨电车轨道和电车轨道之间留出至少 3 米的距离。有轨电车轨道全长的公共道路的中心线,没有轨道、路基、道岔、侧轨、环道、道岔和电车轨道的通过处,以及所述电车轨道及其道岔、侧道、环道、道岔,以及通行处所的建造和位置不得不合理地干扰整个街道或街道交叉口的交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被许可人应建造、维护和保持电车轨道或其运营或维护可能需要的排水沟、涵洞或水道,以使其经过的道路、公路或街道正常排水,以及上述排水渠、涵洞及水道的建造及维修,须在公共工程署署长或其授权下属的监督下,为保障公众利益所必需。证券交易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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