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编纂与菲律宾群岛鱼类和其他水生资源相关的法律,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003 号法案]
[ 1932 年 12 月 5 日第 4003 号法案 ] 修改和编纂与菲律宾群岛鱼类和其他水生资源相关的法律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一章一般自然事项第一条——法案的标题、适用的渔业和负责执行该法案的官员第 1 节. 法案名称——该法案称为“渔业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应适用于菲律宾水域的所有渔业和渔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负责执行本法的执行官——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是负责执行本法规定的执行官,有权直接执行控制其规定和规则的执行以及此后可能根据该文件颁布给上述秘书指定的代表、局、办公室或服务机构的条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指示、命令、规则和条例——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应不时发布与本法相一致的指示、命令、规则和条例,以使其条款生效。以及根据此类规定进行的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授权执行本法规定的代表。菲律宾警察的成员;市和市辖区警察的成员;特工人员、检查员、警卫、海关码头人员;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书面指定的内部收入代理人、海岸警卫队和灯塔管理员的官员以及其他主管官员、雇员或人员特此成为该部门负责人的代表,全权并有权执行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布的条例的规定并逮捕违反本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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