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5 年 7 月 6 日第 1368 号法案 ] 授予特许权以建造、维护和操作电话和电报系统,以及在省、市和省、市和省、市和地区之间进行其他电力传输业务的法案吕宋岛的自治市。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条特此授予约翰,自本法案通过后起五十年,根据此处包含的考虑和条件I. Sabin 和 Louis Glass 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在吕宋岛及其省、市和直辖市之间建造、维护和运营电话和电报系统的权利和特权,以进行在省、市、直辖市内和省、市、直辖市之间以电力传输信息和信号的业务,以及以运营所述电话和电报系统为目的,以及以电力传输信息和信号,以在和之间建设电话和电报线路的业务。在上述省、市、市之间,建设、维护、操作和使用电力传输所需的所有设备、管道和器具信息的使命是在信号中,竖立电线杆、串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建造、维护和使用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上述省、市和直辖市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小巷、大道和人行道上方或下方,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通过电力传输信息和信号: 不过提供。受赠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所架设的所有电杆和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省、市或直辖市主管部门(视情况而定)的指定地点,且电杆应笔直、光滑且以良好、坚固和熟练的方式竖立和粉刷以使这些当局满意,但受赠人、他们的继任者或受让人没有义务在城市和市镇人口中心以外的地方粉刷电线杆:并进一步规定, 1 所述电线杆的高度以及由所述受让人串起或使用的电线或导体的放置和保护,以防止因接触电灯、电力或街道铁路线而危及生命或财产或导体:并进一步规定,在合理的通知和适当的岛屿、省、市或市当局的决议下,受让人、他们的继任者或受让人可以要求为使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从一个地方通行到另一个地方而搬迁电线杆或拆除或抬高电线或其他导体的费用,是此类搬迁电线杆或抬高或拆除电线或其他导体的实际成本的二分之一由搬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人支付;并由受赠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承担费用,在公共利益需要时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和电线,并抬高或拆除电线或其他导体,以使 Insular、省、市或市政当局能够起诉和完成任何公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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