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和规范菲律宾群岛保险业务的法案。[第 242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4年12月11日
[ 1914 年 12 月 11 日第 2427 号法案 ] 一项修订保险法和规范菲律宾群岛保险业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即:预备章。第 1 节 本法的简称为“保险法”。第一章——一般保险。保险的定义。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保险是一种合同,据此,一个人承担对价,以补偿另一个人因未知或或有的可能被保险事项而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可能使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受到谴责或对其产生责任的偶然或未知事件,无论是过去的未来事件,都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投保。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前款不授权为或反对任何彩票的开奖,或为或反对任何彩票中奖的机会或票券的保险。证券交易委员会。五、各类保险只要能适用本章的规定,就适用本章的规定。合同各方。证券交易委员会。 6. 以保险合同承诺对他人进行赔偿的人称为保险人,被赔偿的人称为被保险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7. 持有保险专员授权证书的每个人、公司、公司或协会,如本法其他地方规定的,都可以是保险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8. 除公敌外,任何人均可投保。证券交易委员会。九、除保单另有规定外,财产抵押人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规定损失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或者将保险单转让给抵押权人的,该保险被视为对抵押权人有利。抵押人不不再是原合同的一方,其在损失发生之前的任何行为,否则将导致保险失效,将具有同样的效果,尽管财产在抵押权人手中,但根据保险合约须由抵押人作出的任何作为,可由其中列明的承按人作出,其效果犹如已由抵押人作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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