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8 年 2 月 16 日第 2738 号法案 ] 一项建立菲律宾群岛造币厂并为上述目的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在财政部设立一个局,称为菲律宾群岛铸币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群岛造币厂设主任和助理主任一名,由总督任命,经参议院同意,年薪七千二百比索六千。比索,分别。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菲律宾造币厂在财政部的直接控制、指导和行政监督下,负责岛屿政府可能要求的所有铸币和化验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以及任何工作根据法律或财政部长的命令委托给该局的类似性质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4. 铸币局局长对铸币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务具有总体控制权,并有权起草必要的条例,以最有效的方式执行本法的规定和宗旨,这些条例应有效经财政部长批准并以适当形式颁布后具有约束力。铸币局局长应向财政部长提交一份关于铸币局运作的年度报告以及该部长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 5. 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否则铸币厂的人员及其补偿应由财政部长决定: 但各部部长可在不受公务员法约束的情况下联合行事,签订合同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为执行本法的目的而可能需要的技术人员的服务:此外,铸币局局长可以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下,要求印刷和科学局的任何雇员在铸币局工作的服务,向他们所属的局报销他们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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