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菲律宾 1909 项关税法中有关码头费用的某些规定的法案。[第 342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8年01月04日
[ 1928 年 1 月 4 日第 3429 号法案 ] 一项修正 1909 年菲律宾关税法中有关码头收费的某些规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菲律宾关税法 1909 条第 14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14. 对所有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除了煤炭、木材、水泥和铁矿石,菲律宾群岛的产品,通过菲律宾群岛入境口岸出口或运输从那里向美国或其任何属地征收每千公斤总吨一美元的关税,作为码头费用,无论出口船只的目的港或国籍是什么:但物品、货物、为美国政府或菲律宾群岛政府使用而进口、出口或过境运输的商品或商品,应免缴本节规定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凡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行为、条例或其部分,特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 8 月 29 日,1916 年国会法案第九条的规定,当本法案得到美国总统批准时,该事实应通过总督宣布——菲律宾群岛将军,本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1] 1928 年 1 月 4 日批准。 [1] 由第 4 号公告宣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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