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菲律宾 1909 关税法第 14 条的法案,经修订,以免除林产品支付码头费。[第 3917 号法案]
[ 1932 年 3 月 16 日第 3917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 1909 年菲律宾关税法第 14 条,以免除林产品支付的码头费。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第 3409 号法案修订的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条第 14 条二十九和三十八百一十八,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4 条。除煤炭、林产品、水泥外,所有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均应征税。 、鸟粪、铜、铅、锌、钢铁金属的矿物和矿石、难熔金矿石和糖蜜,菲律宾群岛的产品,通过菲律宾群岛的入境口岸出口,或从那里运往美国各州或其任何属地,每千公斤总吨一美元的关税,作为码头费用,无论出口船只的目的港或国籍是什么:前提是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为美国政府或菲律宾群岛政府使用而进口、出口或过境运输的物品,应免缴本节规定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所有法令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 8 月 29 日、1916 日国会法案第十条的规定,当本法案得到美国总统批准时,该事实应通过总督宣布——菲律宾群岛总局,本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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