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菲律宾 1909 关税法第 14 条的法案(经修正),以免除天然岩石沥青支付的码头费。[联邦第 23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7年03月09日
[ 联邦第 232 号法案,1937 年 3 月 9 日 ]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菲律宾 1909 条关税法第 14 条,经修订,以免除天然岩石沥青支付的码头费。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菲律宾关税法第 1909 节第 14 节,经第 3429、3818 和 30 号法案修正九百一十七,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4 条。除煤炭、林产品、水泥、鸟粪、天然岩石沥青外,所有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均应征收和征收,铜、铅、锌、钢铁金属的矿物和矿石、难熔金矿石和糖蜜,菲律宾的产品,通过菲律宾入境口岸出口,或从菲律宾运往美国或其任何国家财产,每千公斤总吨一美元的关税,作为码头费用,无论出口船舶的目的港或国籍是什么:前提是物品、货物、商品或商品进出口或运输供美国政府或菲律宾政府使用的运输工具,应免除本节规定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所有法令和条例或其部分,特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当本法案经合众国总统批准时,根据 3 月 24 日、1934 年 3 月国会法案第 2 节 (c) 小节第 9 段的规定, , “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完全独立的法案, 规定通过菲律宾群岛的宪法和政府形式, 以及其他目的”, 该事实应通过总统公告公布菲律宾,本法自上述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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