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关税法第 177 条的法案,8 月 5 日,1909 年国会法案。[第 4038 号法案]
[ 1932 年 12 月 19 日第 4038 号法案 ] 修改菲律宾关税法第 177 条的法案,8 月 5 日国会法案,1909 年。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菲律宾关税法第 8 节第 177 段,8 月 5 日国会法案,一千九百零九,特此修改为:“177. 靴子和鞋子:”(a) 橡胶、植物纤维和帆布制成,一对,三十五美分。 “(b) 牛皮、马皮、羊皮和猪皮及其仿制品,一对,五十美分。”(c) 其他,包括用爬行动物皮制成的鞋,以及除丝绸以外的任何材料的拖鞋和凉鞋,一对,七十美分-五美分。 “(d) 相同的,丝绸、人造丝和其他合成纺织品,一对,一美元。 “前提是,当任何归类于本款 (a) 项的物品包含皮革、皮革、丝绸或其仿制品时,按任何比例,它们应根据本款相应的 (b)、(c) 或 (d) 条款纳税;并且“进一步规定,根据本款 (a)、(b)、(c) 和 (d) 款分类的任何物品的税率不得低于每件 30、40、45 和 50从价百分比,分别。”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美国总统明示或默示批准本法案,按照国会法案的规定,于 8 月 29 日,1916 日批准,题为“宣布人民目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人民的未来政治地位,并为这些岛屿提供一个更加自治的政府”,总督应立即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本法案应采取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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