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5 年 9 月 21 日第 4243 号法案 ] 一项对未获专利的采矿索赔和其他目的征税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对所有未获得专利的采矿权利要求征收每公顷一比索或其一小部分的年度税。纳税义务自本法生效或新采矿权登记后十二个月届满时开始,自授予适当专利之日起终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未获得专利的采矿权利要求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为授予专利进行法律要求的劳动,在该劳动被授予的当年,应免缴前款规定的税款。任何人缴纳规定的年度税款,在已缴纳税款的年度内免于从事此类劳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未能在缴纳义务开始之日起的下一个六十天内缴纳本法规定的税款,将导致相关采矿权的没收,该矿权将被重新安置和宣布,就好像它已经从未记录,除非债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其继承人、利益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没收后和搬迁前已开始劳动或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发生后者。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规定的税款的征收,适用于征收内部收入税的行政法典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根据本法产生的收入的二分之一应归入岛国政府的普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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