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商人、制造商和佣金商人的业务以及其他目的征收百分比税的法案[第 3065 号法案]
[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65 号法案 ] 一项对商人、制造商和佣金商人的业务以及为其他目的征收百分比税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颁布根据本国内税收法的规定没有特别豁免的所有商人、制造商和代销商,除应缴纳类似税款外,还应缴纳二分之一的附加税。商品、货物、商品和由他们在国外出售、易货、交换或托运的商品的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一,该税应根据有关物品的实际售价或价值在它们被处置或托运的时间,无论是由原材料还是由制成品或部分制成品组成,以及是否来自国内或国外。寄往国外的物品,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未卖回菲律宾群岛后,应退还税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行政、特殊、一般和刑法规定,包括适用于征收商家营业税的业务的国内税收的评估、减免、征收和退还的法律,特此扩展并适用于本法的所有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三、依本法征收之税款,百分之十依行政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分给各省、市,百分之五归各省,其余五分归于各省。直辖市。证券交易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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