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商人、制造商和佣金商人的业务以及其他目的征收百分比税的法案[第 324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5年11月27日
[ 1925 年 11 月 27 日第 3243 号法案 ] 一项对商人、制造商和佣金商人的业务以及为其他目的征收百分比税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立法机关颁布根据本国内税收法的规定没有特别豁免的所有商人、制造商和委托商人,除以前征收的类似税款外,还应缴纳一- 由他们在国外出售、易货、交换或寄售的商品、货物、商品和商品的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一的一半,该税应根据该物品的实际售价或价值计算无论是由原材料还是由制成品或部分制成品组成,以及是否来自国内或国外,在处置或托运时的问题。寄往国外的物品,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未卖回菲律宾群岛后,应退还税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行政、特殊、一般和刑事法律规定,包括适用于征收商家营业税的业务的内部收入税的评估、减免、征收和退还的法律,特此扩展并适用本法的所有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三、依本法征收之税款,按行政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各省、市分百分之十,各省分五分,其余五分一分。到市政当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自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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