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02 H. No. 1732 / 47 OG No. 4, 1666(1951 年 4 月)[ REPUBLIC ACT NO. 602, April 06, 1951 ] 建立最低工资法和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法案的简称 - 该法案应称为最低工资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定义-本法中使用的“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商业信托、法定代表人或任何有组织的团体。 “雇主”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为雇主利益而与雇员相关的人,并应包括政府和政府公司。 “雇员”包括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个人。 “农业”包括其所有分支的农业,除其他外,包括土壤的耕作和耕作、乳制品、任何农业或园艺商品的生产、种植、种植和收获,牲畜或家禽的饲养以及任何实践由农民或在农场作为此类农业活动的事件或与此类农业活动相关的活动,但不包括糖、椰子、蕉麻、烟草、菠萝或其他农产品的制造或加工。 “行业”是指个人受雇于其中的行业、商业、行业或其分支,或行业组。 “雇用”包括遭受或允许工作。支付给任何雇员的“工资”是指薪酬或收入,无论如何指定,能够以金钱表示,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根据时间、任务、件数、佣金或其他计算方法确定的,由雇主根据书面或非书面雇佣合同向雇员支付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并包括由劳工部长确定的董事会公平合理的价值、住宿或其他通常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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