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52 H. No. 1264 / 66 OG No. 35, 8043(1970 年 8 月 31 日) 6129,1970 年 6 月 17 日] 一项通过提高最低工资、建立工资委员会和其他目的来进一步修订最低工资法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0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三节 (a)、(b)、(c) 和 (d) 段,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3. 最低工资。-(a) 每个雇主应向其在农业以外的企业雇用的每位雇员支付每天不少于 8 比索的最低工资:条件是,在经常雇用不超过五名雇员的零售或服务企业中,自本修正案批准之日起,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天 6 比索。本款和下款应为基本现金工资,不得从本法规定的工业和农业工人的上述最低工资中扣除工人现在除工资外享有的任何福利或津贴,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本法的规定;并且,最后,前提是,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证明雇主违反任何现有的最低限度命令是正当的,这些命令给予比本法所规定的福利更自由的福利。 "(b) 经营农场企业的每个雇主应向其从事农业的每一名雇员支付每天不少于 4 比索和 75 分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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