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55 H.号11103 / 62 OG No. 18, 2963(1966 年 5 月 2 日) 1965 年 4 月 21 日,第 4180 号法案,通过提高某些工人的最低工资和其他目的,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602 号,也称为最低工资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602 号共和国法第 3 节特此修订为:“第 3 节。最低工资。- (a) 每雇主应向其在农业以外的企业雇用的每一名雇员支付每天不少于 6 比索的最低工资:但本法不适用于经常雇用不超过 5 人的零售或服务企业雇员;或采矿企业; “(b) 经营农场企业的每个雇主都应按照第 3800 号共和国法第 42 条规定的标准向其从事农业的每个雇员支付最低工资四十四。 "(c) 自 7 月 1 日起,1965 政府部门雇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国家政府劳动者和工人,每天 6 比索;对于省市,首先二等舱,每天六比索;三、四等舱,每天五比索;其他等舱的最低工资由各省市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确定,但不得低于4 比索;一级和二级城市,每天 6 比索;三级和四级城市,每天 5 比索;对于所有其他级别的城市,最低工资应由各自的城市在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确定,但不得少于四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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