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利克斯·维拉纽瓦,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LMARIO GO MANUEL,受访者。[G.R. 12799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07日
355菲尔。 520 第三师 [ G.R.第 127997 号,1998 年 8 月 7 日] FELIX VILANUEV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LMARIO GO MANUEL,受访者。判决 Romero, J.:因为法院的决议是复审上诉法院在 CA-G.R. 案中的判决的请愿书。 CV 39731 题为“Almario Go Manuel v. Felix Villanueva”[1],日期为 1996 年 1 月 30 日,涉及一笔金钱诉讼。 1991 年,私人被告 Almario Go Manuel 向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8 分庭针对请愿人 Felix Villanueva 和他的妻子 Melchora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金额。诉讼标的涉及一张日期为 1991 年 6 月 30 日的支票,金额为 P167,600.00,由请愿人签发给私人被告。据称,这张支票代表了申请人先前从私人被告处获得的贷款,作为前者采矿和化肥业务的资本。由于资金不足,该支票在正式代表付款时被拒付。有人要求请愿人兑现支票,但他没有这样做。私人被告随后向宿雾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违反 Batas Pambansa Bilang 22[2] 的刑事诉讼,并就金额提出了民事诉讼。另一方面,请愿人声称他的主要义务仅为 P23,420.00。 1992 年 7 月 27 日,初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私人被告的判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上述考虑,特此作出有利于原告和共同被告菲利克斯·维拉纽瓦的判决,指示后者支付前P16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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