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菲尔。 374 第二师 [ G.R.第 100812 号,1999 年 6 月 25 日] FRANCISCO MOTORS CORPORATIO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配偶格雷戈里奥和利布拉达曼努埃尔,被告。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这项要求复审的请愿书旨在撤销 C.A. 上诉法院的决定[1]。 G.R. CV No. 10014 确认了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第 135 分庭作出的决定。此请愿书的程序前因如下: 1985 年 1 月 23 日,请愿人向私人被告提起诉讼[2],要求收回 3412 零 6 分 (P3,412.06),代表购买的吉普车车身的余额由请愿人的曼努埃尔;额外的 2454 和 80 分 (P20,454.80),代表车辆维修费用的未付余额;以及六千比索 (P6,000.00) 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3]在吉普车车身价格的原始余额中增加了维修费用。 [4]在他们的回答中,私人受访者提出反诉 Gregorio Manuel 未支付的五万比索 (P50,000) 的无偿法律服务,而请愿人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未支付。 1985 年 6 月 26 日,初审法院作出判决,在申请人的金钱索赔中支持申请人,但也允许私人被申请人的反诉。...
弗朗西斯科汽车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配偶格雷戈里奥和利布拉达曼努埃尔,受访者。[G.R. 100812号】pdf预览版弗朗西斯科汽车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配偶格雷戈里奥和利布拉达曼努埃尔,受访者。[G.R. 100812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