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菲尔。 416 第二师 [ G.R.第 171023 号,2009 年 12 月 18 日] ARSENIO S. QUIAMBAO,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法律的自由永远不能扩展到不值得和不值得的人。在一些情况下,社会正义政策迫使本法院以离职工资的形式向合法解雇的雇员提供经济援助。然而,这种慷慨并非没有限制。因此,当雇员实施构成解雇理由的行为的方式和情况表明他的反常或堕落时,不能援引法律的同情或怜悯。这份复审请愿书[1] 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5 年 10 月 28 日的决定 [2] 和 2006 年 1 月 12 日的决议 [3] 提出了质疑。 SP No. 85332,推翻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于 2004 年 2 月 4 日作出的决定[4],授予请愿人 Arsenio S. Quiambao 离职工资 P126,875.00。事实由来 1986年7月16日,申请人被被告马尼拉电力公司聘为分行柜员。他被分配到被申请人的曼达卢永办事处,负责处理和处理被申请人客户支付的款项。然而,从其就业记录来看,请愿人多次违反《公司员工纪律守则》,并在其就业后期表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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