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答辩人。[G.R. 12166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0日
561菲尔。 500 二级 [ G.R.第 121666 号,2007 年 10 月 10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答辩人。决定 CARPIO MORALES, J.:上诉法院 1995 年 8 月 23 日的决定[1] 受到复核请求的攻击,确认了 1995 年 1 月 6 日的税务上诉法院 [2]收入,“退还或签发有利于[被告马尼拉电力公司]的税收抵免证明,即代表 1987 年和 1988 年多缴的所得税的 P107,649,729.00 总和。”马尼拉电力公司(被告)是根据第 484 号法案获得立法特许权的受让人,经第 4159 号共和国法案和第 551 号总统令修订,[3] 一直根据其总收入缴纳 2% 的特许经营税,代替所有其他税收和任何性质的评估。然而,在 1987 年 2 月 10 日第 72 号行政命令生效后,被申请人开始缴纳常规企业所得税。 [4]对于截至 1987 年 12 月 31 日的最后一个季度,被申请人于 1988 年 4 月 15 日提交了反映可退还金额 P101,897,741 的暂定所得税,但仅将 P77,931,812 用作下一个 1988 纳税年度的税收抵免。 [5]根据每年例行的授权书编号。...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答辩人。[G.R. 121666号】pdf预览版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答辩人。[G.R. 121666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