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 (MERALCO),答辩人。[G.R. 18145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735 菲尔。第547章第 181459 号,2014 年 6 月 9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马尼拉电气公司 (MERALCO),被告。判决 PERALTA,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求,该请求旨在撤销和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2007 年 10 月 15 日的决定[1],及其 2008 年 1 月 9 日的决议[2] 驳回了申请人在题为“国税局局长诉马尼拉电气公司 (MERALCO)”的案件中的复议动议,案卷编号为 CTA EB 第 262 号。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7月6日,被申请人马尼拉电力公司(MERALCO)以ING Barings South East Asia Limited(ING Barings)为安排人,从Nord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NORD/LB)新加坡分行获得一笔120,000,000.00美元的贷款。 3] 2000 年 9 月 4 日,被申请人 MERALCO 与 NORD/LB 新加坡分行签订了另一份贷款协议,以 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为代理,提供金额为 100,000,000.00 美元的贷款。 [4]根据上述贷款协议,NORD/LB 通过被诉 MERALCO 的利息支付所获得的收入,应全额支付,不得扣除,因为被诉 MERALCO 有义务向 BIR 支付/汇出相应的百分之十(10 %) 最终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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