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6菲尔。 119 第二师 [ G.R.第 169507 号,2016 年 1 月 11 日] 加拿大航空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LEONEN, J.:一家通过一般销售代理在菲律宾销售机票的线下国际航空公司是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常驻外国公司。因此,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8(A)(1) 条而非第 28(A)(3) 条征税,但须遵守菲律宾签署的任何适用税收条约。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加拿大税收协定第 8 条,加拿大航空公司仅可就其在菲律宾销售机票所赚取的总收入的 1 1/2% 征收最高税。这是对税务上诉法院 2005 年 8 月 26 日的判决[2] 提出上诉的复审请愿书[1],该判决又确认了 2004 年 12 月 22 日的判决[3] 和 2005 年 4 月 8 日的决议[4]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驳回加拿大航空公司的退款要求。加拿大航空公司是一家“根据加拿大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外国公司[.]”[5] 2000 年 4 月 24 日,它被民航局授予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离线承运人运营的权力,该授权将于 2005 年 4 月 24 日到期。[6] “作为一家离线航空公司,[加拿大航空公司]没有从菲律宾出发或前往菲律宾的航班[也没有]在菲律宾[在]运营任何飞机[。...
加拿大航空,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9507号】pdf预览版加拿大航空,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9507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