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会法》(175/2003)第 7 条第 2 款作出规定: 第 1 章一般规定 第 1 节范围 本议事规则规定司法部司法管理、绩效管理、组织、部门和公务员的任务,以及案件的准备和解决。司法部的计划制度、支付处理、会计核算、支出审批、物质职能和内部控制等,由司法部会计单位财务条例规定。 § 2 管理部实行成果管理,以激励薪酬制度和定期成果与发展讨论为支撑。已确认的策略在管理中被考虑在内。 § 3 绩效管理和谈判 部长根据办公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决定部委行政机构绩效管理的主要路线。绩效目标在该部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谈判中达成一致。基于谈判的目标由总理确认。目标的发布是单独规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目标在他们与办公室负责人的谈判中达成一致。 § 4 该部的管理团队 该部有一个管理团队,负责处理该部或行政部门的根本重要或影响深远的问题以及对业务协调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述第 1 小节中提到的事项至少是法律政策指南、战略、行政部门的拨款框架提案、预算提案、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关键发展项目、立法计划以及与欧盟和国际相关的政策合作。管理团队包括司法部长、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部长任命的其他官员。部长的国务秘书和特别助理参加管理团队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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