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14-762 技术研究中心 VTT 和测量技术中心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转让权力和设立有限公司 授权国务院移交技术研究中心 VTT 和计量中心控制下的财产、知识产权和业务劳动和经济部的行政部门继续将技术研究中心 VTT 和测量中心的业务转移到新成立的技术研究中心 VTT Ltd.(公司)。转让授权不适用于计量中心的认可单位及其运营相关的财产、知识产权或业务。认证单位的地位由安全和化学品管理局法 (1261/2010) 规定。公司的运营和地位受关于名为 Teknologian tutkiuskeskus VTT Oy 的有限公司的法案 (761/2014) 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国家认购其所有股份。 § 2 转让条件 国务院确定转让财产及其价值,以及转让条件。政府还决定与财产转让和公司成立有关的其他安排。国务院决定将哪部分资产投入公司换取股份。第 3 节 税收 公司无需就第 1 节和第 2 节所述的转让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缴纳转让税。在所得税方面,遵循《企业所得税法》(360/1968) 第 52 d 条中提及的有关企业转让的规定。 § 4 承诺责任 公司负责债务、租赁、服务、购买和交付协议以及其他类似的承诺,这些承诺是技术研究中心 VTT 和计量中心在其运营期间所承诺的,并且涉及转让给的财产和业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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