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3 月 19 日-242 政府关于收购、租赁、管理和管理国有房地产资产的法令
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法案 (973/2002) 第 15 条,对转让国有房地产资产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第 1 条 (25.2.2021/168) 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收购国有房地产不动产资产、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政府委员会办公室、部委、其他用于国家机构或机构或国家预算之外的基金和出租国家的不动产资产的租赁房地产资产对外开放,以及国有房地产资产的管理、照料、使用和登记。 § 2 收购和租赁的决策权 该部决定: 1) 收购其行政区域内购买价值至少为 500 万欧元的国有房地产资产; 2)在其行政领域的机构或机构对租赁协议的承诺,如果国家在整个协议期间因协议和其他与租金相关的费用(租金费用)而总共产生至少 500 万欧元的费用。合同期限或十年租赁协议有效期,直至另行通知。在做出决定之前,该部必须将其决策权限内的事项提交给政府财政委员会。如果涉及与国家整体利益相关的重大财务问题,该部还必须将有关购买房地产资产或租赁协议承诺的其他事项提交给政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 § 3 (24.1.2019/144) 控股机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外交部、财政部、芬兰堡管理局、农林部、交通运输部、挪威铁路局和环境部(控股机构)可能将政府房地产资产置于其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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