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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9号(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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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年04月13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相关货物出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9号(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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