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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意见
发布时间
:
2005年07月04日
第七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4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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