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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9号令)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
:
2005年07月04日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第八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第十三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第十五条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9号令)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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