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报告
国内综合报告
国内宏观报告
国内行业报告
经济指标排名
国际报告
国际综合报告
国别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国际条约
国别法规
国内政策
国别政策
即时分析
国际社交舆情
国际新闻舆情
数据库
国际贸易数据库
宏观经济数据库
境外投资数据库
行业数据资源库
检索报告
检索
世界人口
关税
贸易
外国直接投资
联合国
消费者
财政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相关行业
:
意见
海关总署
其他
协议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22日
(四)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六)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七)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十)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pdf预览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pdf完整版
展开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北京:印发《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9号令)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
↑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