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政策追踪
海关总署政策追踪, 包含了 海关总署 发布各种政策, 提供 海关总署 政策追踪研究的便捷查询和全文pdf下载,为企业、个人和机构实时捕捉海关总署 政策变化提供参考。
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铁路、港航等企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进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根据进口水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编码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
近日,阿根廷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根廷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
根据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加纳、纳米比亚、塞内加尔和喀麦隆等国家最近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提交的报告,上述国家均发生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上述国家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有关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来源于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包括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海洋哺乳类动物)非供人类食用的蛋白和油脂。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一)每批输华产品须用全新、洁净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哥伦比亚中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见附件1)古典猪瘟疫情禁令;解除哥伦比亚乔科省西北区、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群岛、第三区(贸易区)、第四区(其他地区)(见附件2)口蹄疫疫情禁令。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联合公告第158号、原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2013年联合公告第127号对哥伦比亚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
2023年1月26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3日,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尼尼微省(Ninawa)各1个村庄发生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1515头牛和500只绵羊,其中587头牛和15只绵羊发病,11头牛和10只绵羊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拉克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
2023年1月24日,阿塞拜疆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月16日,该国阿兰经济区(Aran)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易感动物有321只绵羊,其中30只发病,2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塞拜疆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三、来自阿塞拜疆的进境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伊朗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伊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伊朗本国水域养殖。(四)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3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2001年第13号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2005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等5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