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见附件)。1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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