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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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4号公告(详见本公告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税则号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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