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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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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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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9日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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