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96号公告(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一、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以下统称为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个小时内向海关提交《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2)一式两联。二、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相符的,海关准予结关,并分别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二联上进行批注。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书面向海关报告不相符原因。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准予四、对《申请表》中填报的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人应当交由海关处理。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原《申请表》上批注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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