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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3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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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发布时间
:
2020年04月02日
署长王晓涛2020年3月30日第一条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3号)《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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