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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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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报告地区
:
null
发布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第十三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工作小组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并提交书面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和依据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第十六条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拟定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四十六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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