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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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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报告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05日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海关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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