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39号令)

相关行业:通告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23日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1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二条主管海关应当按照对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抽查检验。第二十八条海关不得对同一批商品进行重复抽查检验,被抽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被抽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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