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率由5%提高至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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