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通知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7日发布国税发1995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通知202号)确如下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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