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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年01月09日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二)《申报表》中保税流转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企业电子账册对应内容账册一致。...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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